大法官解釋813號: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

2021年的聖誕夜,大法官作出史上最後一號解釋。

並不是說大法官要關門收攤,而是從2022年1月4日起,新的憲法訴訟法即將上路,大法官會以裁判,而不是解釋的方式,繼續執行憲法託付的職權。

813號解釋涉及的是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,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,主管機關在認定歷史建築時,需要尊重資產所有人的權益,並提供專業意見。

問題來了,歷史建築的土地所有人,未必跟建築物的所有人相同。就像813號解釋涉及的案例事實,普安堂寺廟的建築物,經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,但建築物座落的土地並不是普安寺的,而是慈祐宮。

然而,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沒有提到,在登錄歷史建築時,需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,也就是慈祐宮的同意。後來,慈祐宮提起行政救濟、聲請釋憲。大法官在813號解釋做成部分合憲、部分違憲的解釋。

首先,文化資產保存法就歷史建築登錄,在定著土地屬於第三人的情況,比如本案建築物是普安寺,土地是慈祐宮所有的情形,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要經過土地所有人慈祐宮同意,但這樣並沒有違憲。

不過,此時對慈祐宮來說,當建築被登錄為歷史建築,也會限制土地所有人慈祐宮使用、收益跟處分土地的權能。如果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,國家應予相當補償。但文化資產保存法只有規定了賦稅優惠,並沒有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。

大法官認為這個範圍內,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。解釋並要求有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照解釋意旨,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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